.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替代SL2231999)1 总 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1.0.5 工程验收应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