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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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根据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居民户籍满 3 周年,家庭其他成员迁入市区城镇户籍并共同居住时间满 2 周年;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 30 周岁,申请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满 3 周年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
2、的,可分户申请:年龄满 30 周岁的单身者;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含),且一户总面积低于 45 平方米(含);4.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 7 周年;2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 10 周年;3.在市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市区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4.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放 宽至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90%(含); 5.本人在市区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含),父母或配偶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0 平方米(含))。(三)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市区居住证且实际居住;2.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满 3 周年;具有大专( 含) 以上学 历,或中级( 含)以上 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或户籍
4、在市本级乡村地区的,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年限满 2 周年;3.在市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4.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金华市区工作的配偶)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从事公益类特殊工种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含);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住房或 3 人以下(含 3 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含),3 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45 平方米(含);第二条 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核定市区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3(一)本人及家庭成员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
5、共有房产面积部分);(二)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面积;(三)待入住的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四)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面积;(五)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六)在市本级范围内已批建集体宅基地的房产面积;(七)新就业无房职工受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资助的住房面积;(八)商业地产及其他房产面积。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D 级危房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 申请对 象 拥 有 一 辆 12 万 元 (含) (以 车 辆
6、 销 售 发 票 上 计 税金 额 为 准 )以 上 汽 车 或 两 辆 (含)以 上 汽 车 的 ; (二) 申请对 象 在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认缴出资额超 30万元( 含)的;(三 )申 请 对 象 公 积 金 人 均 月 缴 纳 额 (含 个 人 缴 存 部 分 和 单 位 缴存 部 分 )超 900 元 (含)的;(四 )申 请 时 已 享 受 其 他 住 房 保 障 政 策 。上 述 标 准 随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市 区 实 际 情 况 适 时 开 展 调 整 并 公布 。4第四条 申请与审核金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
7、审核、资格确认及日常管理。金华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负责市区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一)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承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核查:1.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市区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3.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4.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记录(法定劳动
8、年龄段内零收入对象须提供无劳动能力证明材料);5.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6.享受优抚待遇的相关证明;7.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含宅基地批建)状况证明材料;8.其他相关证明。(二)受理程序市住保中心负责受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市住保中心收到申请人材料后,负责核对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与原件一5致,并向申请人开具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单,受理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随档案流转。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市住保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市核对中
9、心。(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市核对中心统一负责市区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家庭可支配收入通过社保和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校学生除外)无社保、公积金以及零收入对象,除能出具无劳动能力证明外,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推算。市核对中心接收市住保中心移交的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其他相关部门从接收市核对中心核对申请到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对报告一并移交市住保中心。核对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刻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四)复审确认市住保中心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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