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行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出资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投资、融资及对外担保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出资企业为获取未来收益而支付一定数量的资金、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股权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市出资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有序开展而筹措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市出资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六条 市出资企业是投融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