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为防治医疗废物在收集、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并规定了医疗废物警示标志。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 号)。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 号)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本标准第1 章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第2 章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 章增加了相关术语和定义;包装袋技术要求中不再规定包装袋的具体厚度;包装袋的物理机械性能技术要求中增加了跌落试验和漏水试验的指标;补充增加了包装袋、周转箱物理机械性能检测的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和卫生部医政司提出。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 年02 月27 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