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生效日期:2007年8月8日 修订日期:2010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就医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的执业医师,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 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新进医师自进入我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第七条 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告山东省卫生厅。并由山东省卫生厅依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