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17号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二、接待管理部门:由医务股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三、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3:00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四、接待地点:七楼医药代表接待室。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