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年 11月 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检验服务、监督检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技术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检验服务,是指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