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依以旋转的轴心”(恩格斯,1867),如何认识、对待和调整劳资关系并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发达国家为此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探索和改进,特别是在二战以后,以邓洛普(1958)、克雷格(1967)、安德森(1987)和寇肯等(1986)等为代表的产业关系学派对劳资关系调整进行了系统研究,他们的研究均试图证明,作为经济社会关系之一的劳资关系调整需要包括劳、资、政等主体在内的多方参与,并以此为基础建构起有助于一国经济社会目标达成的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雇员作为劳资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在劳资关系调整中的参与问题也广受关注。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雇员参与的概念界定,美国学者撒拉忙(1992)认为,雇员参与是一种组织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实质是由雇员参与决策和决绝雇佣组织内的问题;而英国学者科顿(1993)则将雇员参与定义为一种充分利用雇员能力的行为,目的是鼓励雇员为组织的成功做出贡献的过程;二是有关雇员参与的制度依据,德国学者克努森(1995)认为,雇员参与的制度依据分为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和雇主决定三个,国家不同,雇员参与的制度依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