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第四条 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六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