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07-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