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买卖不破租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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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买卖不破租赁【案情】案情: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与李某某于2006年4月3日经招标与平等协商,约定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大土塘(以下简称大鱼塘)和窑边中塘(以下简称小鱼塘)租赁给李某某使用收益,当天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6年5月3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大鱼塘租金为每年4000元,小鱼塘租金为每年200元,同时承租人李某某应一次性支付押金4200元,该押金作为最后一年的租金予以抵扣。租赁物用途仅限于养殖。2006年4月3日,李某某将鱼塘租赁押金4200元交给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2006年5月24日,李某某支付出租人大小鱼塘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的租金4200元,2007年5月3日,李某某又支付出租人小鱼塘的租金200元。2006年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的大鱼塘被国家依法征收,但李某某一直使用该鱼塘至2011年5月3日止。承租人李某某以无人收取大鱼塘租金为由不再缴纳相关款项,出租人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多次催告李某某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均遭到李某某的拒绝。为此桂林市叠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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