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间距的特殊规定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小于30m。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1、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丙类仓库,不应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