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长春工会会员服务卡使用手册一、会员卡概况长春工会会员服务卡是长春市总工会与九台农商银行联合面向全市工会会员发行的银行借记卡,是构建服务型工会,为会员开展普惠制服务的重要载体。除具备一般金融功能外,更以市总工会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兼具住院医疗补贴、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火灾补贴,优惠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多项服务。在接受服务时,它是唯一的会员身份认证标志。二、长春市总工会提供的免费服务(一)、持卡会员享受长春市总工会免费提供的法律援助、困难救助、职业介绍、技能培训。以上项目由长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供服务。长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地址:长春大街 187 号。业
2、务咨询电话:特困救助:88951991。职业介绍:88933670。技能培训:88972014。法律援助:88951971。2帮扶中心位置图帮扶中心图片3(二)、长春市总工会专为持卡会员免费定制“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补贴” 和“ 在职职 工非工伤人身意外 伤害和家庭火灾补贴” 。以上项目由长 春市职工互助互济 活动指导中心(职工互助保险长春办事处)提供服务。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地址:民康路 1155 号。业务咨询电话:88970714,85668376。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位置图4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图片附两个补贴文件:长春市总工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补贴办法为增强工会组
3、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拓展服务职工的渠道,帮助职工减轻住院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补贴水平,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本办法。补贴对象第一条 由长春市总工会管理并持有工会会员服务卡的在职职工,均可根据相应医保政策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待遇。补贴期限第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一年。补贴责任第三条 在补贴期限内,持卡会员单次住院并符合补贴条件,5可领取一定金额的补贴金,具体给付办法如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医保中心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自理费用、自费费用)采取分段核算的方式给付补贴金(医疗补贴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低于 2000 元的不予给付;超过 2000
4、元(含 2000 元)低于 10,000 元的按 8%比例给付补贴金;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部分按 10%比例给付补贴金。(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参加任何社会医疗保险及医保关系在长春地区之外的会员以其住院总费用为补贴基数,采取分段核算的方式给付补贴金(医疗补贴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低于 14,800 元的不予给付;超过 14,800 元(含 14,800 元)低于 68,100 元的按 12给付补贴金;68,100 元以上(含 68,100 元)部分按 15给付补贴金。有相应的医保关系但没启用医保关系住院所发生的费用补贴办法参照此条执行。(三)
5、在一个补贴期限内,累计给付补贴金的最高限额为 6000元。(四)特殊情况下医疗补贴金的核算办法:1.在补贴期限内自然减员的(会员调离本市、退休等),以会员在补贴期限内的治疗天数乘以自付费用日平均金额核算补助基数,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付医疗补贴金;2.住院结算费用期间跨两个补贴期限的,以会员在每个补贴6期限内的治疗天数乘以自付费用日平均金额核算补贴基数,按照所属期间补贴办法的规定分别核算医疗补贴金;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参加任何社会医疗保险及医保关系在长春地区之外的会员在补贴期限内自然减员的(会员调离本市、退休等),或住院结算费用期间跨两个补贴期限的以其日均住院额乘以
6、有效天数为核算补贴基数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付医疗补贴金。除外责任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不承担补贴金给付责任:(一) 会员妊娠、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分娩、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二) 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 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四) 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五)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七) 会员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的;(八) 会员酒后驾车、无有
7、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7(九) 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十) 自杀、自残导致的;(十一)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十二)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十三)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十四)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的,患新发、突发传染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十五)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十六)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被补贴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补贴期限有效期内仍未补交的。申请补贴金的规定第五条 持卡会员发生本办法补贴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后,根据相关规定
8、获得补贴金:(一)可通过省、市医保中心采集医疗结算信息的人员省、市医保中心按季度(或半年)为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提供职工住院医疗结算信息,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予以复核确认,核算补贴金后,将款转到指定银行,由银行直接划入受益职工会员服务卡中。(二)无法从省、市医保中心采集医疗结算信息的人员无法从省、市医保中心采集医疗结算信息的人员由所在8单位工会为其申请补贴金,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根据会员的住院医疗结算单核算补贴金,并将款转到指定银行,由银行直接划入受益职工会员服务卡中。会员所在单位工会申请补贴金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1、加盖单位公章的补贴金申请表;2、会员服务卡复印
9、件;3、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4、住院诊断证明;5、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或长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其它材料。第六条 附则(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会员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本办法继续有效。(二)在本办法补贴期限内,会员调离本市、退休、身故等自然减员的补贴责任终止。(三)无法从医保中心采集医疗结算信息的会员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内不提出申请补贴金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补贴权益。(四)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长春办事处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可以兼得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金。(五)本办法将随国家有关政策变化进行适当调整。9(六)本办法由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10、。长春市总在职职工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火灾补贴办法为提升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着力为会员办实事、做好事,市总工会现制定本办法,内容如下:一、补贴对象由长春市总工会管理并持有工会会员服务卡的在职职工。二、补贴范围1.非工伤意外造成的身故、伤残补贴。2.家庭财产火灾损失补贴。三、补贴期限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一年。四、补贴经费补贴经费由长春市总工会承担。五、补贴责任1.在补贴期限内,在职职工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者,按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补贴金(见附表),累计最高给付标准为 5000 元;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死亡者,给付标准为 20000 元。2.在补贴期限内,由于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
11、,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按损失金额的 10%给付补贴金,累计最高给付标准为 10000 元。10六、申请补贴金所需资料(一)申请非工伤意外身故、伤残所需资料1.基层工会出具在职职工出险证明;2.基层工会填写“出 险调查报告书” ;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会员服务卡的复印件;4.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长春市总工会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 证明” ;5.如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需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6.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埠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二)申请家财火灾损失补贴金所需资料1.基层工会出具在职职工出险证明;2.基层工会填写“出 险调查报告书” ;3.出险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服务卡复印件;4.由被补贴人签名出具补贴金领取申请书;5.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