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9月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和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各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生产矿井应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回采率指标。在条件允许、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第三条 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完成本矿回采率负直接责任。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地测图纸资料、计算、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各类图纸、台帐,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及开采程序上,保证开采设计达到技术政策规定的回采率指标;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完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生产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和回采,不得滥采乱掘。 第四条 矿召开的生产作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