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上诉状上诉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2区99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2年1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34号院1号楼2门302号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7号某某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案由:劳动争议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0)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100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一、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2007年2月5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