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标准如何确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要对工程款进行审价的话,到底按照什么依据进行审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该条规定表明:结算工程价款有约定从约定;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对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比如说上海市的九三定额或者2000定额。当然,对合同中未约定的部分工程也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我们如何来理解这个规定呢? 第一,有约定从约定。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