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2009/4/10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或用地范围调整的,须进行核定用地。核定用地管理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核定用地管理是指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等核定用地条件,由测绘单位核定用地界线和面积,完成界桩埋设,绘制核定用地图等工作。第四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是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土地实施出让后,作为受让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涉及用地范围调整的,应进行核定用地工作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用地图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规划设计要求时进行核定用地,但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外。核定用地图应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