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初中资助贫困生实施细则 为保证全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根据兴文县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家庭学生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资助对象农村年人均纯收入882元以下的为经济困难家庭资助对象为全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财政供养人口家庭的学生不得纳入“一补”资助范围。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2、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4、义务阶段的孤儿学生。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6、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二、组织机构在学校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并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负责贫困生的初审研究拟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三、资助申报,审批程序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每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符合优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