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修理的操作步骤和要求,旨在保证和提高船舶的修理质量,满足船级社、法定主管机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 要求,使船舶始终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确保救助待命及满足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备技术部,船队及所属船舶的修船管理。第三条 设备技术部负责全局船舶修理年度计划的汇总,掌握修船动态,同时报部备案。另外,对船舶修理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技术支持。第四条 船队负责对船舶修理单进行审核,船舶修理进行监督,并协调和解决在修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第五条 船长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修理工程单上报船队。编制修理单的主要人员原则上应参加修理工程。第二章 编制修理申请第一条 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第二条 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第三条 轮机、电气、坞修(轮机部分)部分由轮机员和机管员分别提出,无电机员的船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