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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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章程序 言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的前身是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是原株洲市第一职业中专学校(株洲机械电子工业学校) 在整合株洲市交通技工学校、中国重汽集团株洲职工大学的基础上,于 2005 年 3 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而成;2013 年 7 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学院是全省第一所全面对接汽车产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坚持以“ 立足汽车行业,服务汽车产业,培养汽车人才,打造汽车品牌” 为办 学定位,以“ 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办 学理念,以“产教

2、融合、中高衔接、提升质量、打造品牌”为发展思路, 积极推动转型发展和特色发展。学院秉持“厚德、精技、 笃学、致用”的校训,弘扬“团结、争先、务实、 创新” 的校风,坚持质量立校、人才 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汽车高等职业院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办学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 为“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简称“湖南汽2车职院”。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Automotive Engineering Vo

3、cation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HAEVC”。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红旗北路 476 号。经举办者批准,视需要可设立新校区和调整校址。学院网址为:http:/。第四条 学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应用与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 持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并举、技能培养与人文教育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第七条 学院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条件,合理确定办

4、学规模。学院坚持以汽车类专业群为主体、经济贸易类专业和信息工程类专业为两翼的专业建设与发展格局。第八条 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的高等职业教育,适度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十条 学院实行依法治校,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3第十一条 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株洲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

5、省教育厅。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对学院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学院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十三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一 )依照法律法规自主 办学,依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 )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三 )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四 )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

6、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五 )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制定收入分配方案,调整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六 )对违 反法律法 规 、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七 )对举办者提供的 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社会捐赠财产及4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八 )学院以政府部门规 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调整学费标准,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后,依法收取学费和其它费用用于办学活动。(九 )参与国际交流,依

7、法与国 (境)外政府、教育机构、企 业等开展人才培养、技术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权利。第十四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 针和相关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依法接受株洲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二 )面向区域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与行业企业广泛合作,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争取政府和业界资源, 优化人才培养环境,提高办学水平。(三 )为 受教育者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接受社会第三方专门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提高。(四 )做好 毕业 生就业 服务,提

8、高毕业生就业品质。(五 )尊重和维护教职员 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招收优秀学生、招聘优秀教师;依法实行校务公开,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六 )积 极改善教 职工和学生在校学 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七 )多渠道筹措办学 经费和资源;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5(八 )完善学院监督机制,加 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九 )健全、完善学院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义务。第三章 教职工第十五条 学

9、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第十六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法 进 行教育教学活 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二 )依法 获 取工资报 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三 )公平 获 得自身发 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进修、培训、休假的机会和条件。(四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

10、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五 )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 )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 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6(七 )对 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八 )法律法规、学院规 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忠 诚党的 职教事 业,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二 )爱岗 敬 业,尽职尽 责,勤奋工作;接受监督与考核。(三 )遵守 职业 道德和学 术规范。(四 )关心 爱护 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五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六 )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 维护学院权益。(

11、七 )法律法规、学院规 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岗位职责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励的依据。第二十条 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

12、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知识水平和综合素7质。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并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并予以回复。第二十六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13、第四章 学生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校内外其它教育教学资源。(二 )在 资源 许可的范 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和一定程序选择专业、选 修课程。(三 )在学 业 、品行等方面 获得公正评价,通过个人表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四 )按 规定参加 实习实训 、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8文娱体育等活动,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五 )按照国家和学院

14、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六 )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它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七 )对 涉及自身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八 )根据政策规定并在学院批准的情况下转学或休学。(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权利。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二 )努力学习,完成学院 规定的学业。(三 )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四 )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 维护

15、学院利益。(五 )按 规定 缴纳学费 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 )爱护 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设备。(七 )法律法规和学院 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十条 学院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院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违规违纪行为的9性质、严重程度,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院关

16、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四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它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五章 管理与机构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 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 )全面 贯彻执 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

17、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 )讨论 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10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 )坚 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 )坚 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

18、 )领导 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 )加 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 )加 强对 学院基层 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 )领导 学院党的 纪 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 )领导 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 )讨论 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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