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 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