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护理站一、人员:(一) 至少有3 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二) 至少有1 名康复治疗士;(三) 至少有2 名护理员。二、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三、设备:(一) 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二) 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三) 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四)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护理院一、床位:床位总数在20 张以上。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