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日期:2009-08-28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 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和许可证号。安全阀制造资格许可分为A、B两级,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及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