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