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的单位、船舶、人员应具备的接收处理能力,以及接收和清舱作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船舶污染物接收采用岸上接收方式的,其防污染和作业安全要求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JT/T 451 港口滥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 IMO MARPOL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IMO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油类 oil 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晶。3.2 油性混合物 o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