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A 部分 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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