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速率标准计算书CALCULATION OF STANDARDS FOR THE RATEOF DISCHARGE OF UNTREATED SEWAGE FROM SHIPS船名XXXXNAME OF SHIP:XXXX1. 说明:a) 根据经MEPC.164(56)决议修订的73/78 防污公约附则IV 第11.1.1 条的规定:“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 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第9.1.2 条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 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来自装有活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 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标准1予以认可。” b) 本组织制订的标准1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MEPC.157(55)号决议通过的“船舶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速率标准的建议”。c) 本计算书系根据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