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