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2002+4 砌筑砂浆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4.0.10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 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 3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 35min。 4.0.11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 3h 和 4h 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 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 2h 和 3h 内使用完毕。 注: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5 砖砌体工程5.1.4 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