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第四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适用范围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二)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