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厂区道路通行效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厂区道路是指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自建自管的道路、厂房间通道、广场和停车场、车辆作业现场以及其它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本制度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车、助力车和自行车)。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管辖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并悬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由公司相应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前述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在公司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与人员。第四条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公司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子(分)公司、二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