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1.0.1 为合理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保证其施工质量,规范其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2 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火灾; 3 可燃气体火灾。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细水雾灭火系统主要以水为灭火介质,采用特殊喷头在压力作用下喷洒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是一种灭火效能较高、环保、适用范围较广的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