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临时建设和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