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第三条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航道、航路第五条 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