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第三条 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航 路第五条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第六条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第七条 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南槽航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