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