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标准 汽车报废标准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万公里,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万公里。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年,其他车辆使用年。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