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x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公司的投资者创办的公司;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投资者; (二)公司的董事长;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