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制度1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等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2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保管期限为10年。 3总帐(包括日记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保管期限为10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期限为15年。 4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3年。 5辅助帐簿保存期限为3年。 6月、季度财务报告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保管。 7会计移交清册保管10年,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永久保留。 8银行余额调节表保存3年。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计起。 第十条 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报公司总裁批准,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公司总裁在会计档案销毁册上签署意见。 3资金财务部经理负责销毁会计档案,财务总监与总裁办公室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