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本标准除6.6.8条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安全性能和技术性能的通用要求。各类电气产品的特殊要求,应在各自产品标准中,分别加以补充规定。本标准应与各类产品标准结合使用。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光、杨敏、刘炎钊、霍育川、王海洋、翟青妮、潘亮。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控制、测量及用电设备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压供电系统(以下简称供电系统)及装备。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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