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光源用灯头、灯座的命名方法。 2 符号系统 本符号系统的目的之一是应使每一个被指定的符号简短、易读并有助于表明其用途。该符号系统由字母、数字和记号这几个部分组成,每一部分各有自己的含义。对每一特定的灯头和灯座只应该用一个符号来命名,该符号系统不能用于识别灯头灯座所用材料。某一符号系统的各部分应直接连在一起,不得有空隙或其它分隔符号。 灯头灯座的完整符号采用下述形式。 灯头符号:(a)(b) (c) - (d) /(e) (f) 灯座符号:(a) (b) (c) - (d) 注:可以采用缩写的灯头符号,但是这种缩写符号不得引起误解。 灯头符号中斜线前面的符号表示对带有某一灯头的在响应灯座中的互换性来说十分重要的内容。符号中的该特定部分对于灯头及其所用的灯座来说是一样的。灯头符号中斜线之后的部分(如果存在这部分)表示灯头的某些重要尺寸,但这些尺寸并不是灯在灯座中的互换要求的必须的一部分。然而,这种尺寸对于装在同型号的灯上的不同来源的灯头的共同互换性来说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