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6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第三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预评以及安排注册会议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公开发行注册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