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 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第四条 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申 报第五条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