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办事指南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主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2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3 实施主体 雁山区旅游文化体育局4 承办机构 雁山区旅游文化体育局 325 室5 办理地点 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 18 号政务服务中心旅游文化体育局窗口6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夏)/15:00-17:00(冬)咨询电话 0773-67606037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3-67606038 设定依据【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
2、站点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规章】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9 实施对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法定办结时限 2010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711 实施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
3、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2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申请书;(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1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不收费无14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无15 办件类型 承诺件。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 年 11 月 17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 号公布)第十二条的规定
4、,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16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9.200 人以上的活动须有相关公安机关的许可文件。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 年 11 月 17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 号公布)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5、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附件: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流程图2. 申请材料目录附件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7 个工作日)区 政 府 领 导 审 批 , 作 出 予 以 同 意 或 不 予 同 意 决 定 ( 限2 个 工 作 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审查(共限 5 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2 个工作日)区文体
6、局领导审核 (限 3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决定文件 (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 4 附件 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 要求 备注填写说明: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 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 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 非必要”的, 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 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