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道路工程建设和养护的需要,加强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保证路面基层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以下称无机料)的生产、施工和质量管理。第三条 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本市无机料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无机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无机料应按固定材料组成、参数和强度指标的定型产品组织生产。无机料生产单位(以下称无机料厂)应制定相应的产品企业标准,公布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质量监督机构将报备的无机料厂和标准名称向社会公布。水泥稳定碎石、石灰与粉煤灰稳定碎石一般按设计抗压强度分为两个等级,分别为JSW1(不低于3MPa)、JSW2(不低于2MPa)和JEH1(不低于1MPa)、JEH2(不低于0.7MPa)。第五条 无机料厂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无机料生产、使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检验检查,保证无机料质量。对无机料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任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