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两者并非很容易的事情。下面拟举几种实践中的典型行为予以进一步说明:()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吨,每吨价格元,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