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产业强市,引导我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盐政发201724 号) 、 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盐政发2013245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
2、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 2018 年-2020 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 9 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2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经信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2.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4.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5.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7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市经信委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3.执 行 批 复 的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预 算 , 编 制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4.负 责 组 织 具 体 项 目 申 报 、 审 核 ( 评 审 ) 和 分 配 ;5.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 3 6.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三)专项资金
4、项目单位主要责任包括: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4.配合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5.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6.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有偿使用和股权
5、投资的支持方式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 (盐政办发2014107 号)执行。第六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1 次。市经信委联合市财 4 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发布。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为:(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委申报。(二)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三)市 经 信 委 对 申 报 的
6、项 目 进 行 分 类 、 审 核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除支持镇村经济发展中创业贷款贴息项目和创业风险补偿项目外,其余均仅支持盐城市区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盐城市(或市区,具体按申报通知要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纳税一年以上(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二)企业的信用参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 (苏经信信用201742 号)执行,无严重失信行为; 5 (三)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
7、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第十条 同一单位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创牌类奖励除外)支持的,只能申报一项扶持政策,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项创牌类奖励。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并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对申报企业或单位进行信用审查。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
8、位。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并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实地核查后,要形成核查记录并存档。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评审。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6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补助项目并通过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立即组织核查,确认后重新公示。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市政府审定。根 据 审 定 结 果 , 按 专 项 资 金 审 批 程 序 报 经 批
9、准 后 , 下 达 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主要有:(一)支持产业投资项目1.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少于 150 万元(有关税收要求 2018 年试行一年,以后视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 ,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补助,其中对在市企业“争星创优”活动中,被认定三星、四星、五星企业的,分别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6%、7%和 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对招引的重大产业项目,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补助。对落户盐都
10、区智能终端产业园、亭湖区环保科技城、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能够支撑带动我市产业跨越发展的龙头型、 7 旗舰型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不受 500 万元封顶限制。(二)支持智能制造项目1.支持智能制造建设项目。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列入市智能制造建设计划的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在500 万元以上,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7%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2.支持“智能车间”示范项目。对获得省认定且未获取省“智能车间”奖补资金的项目,每个企业项目给予 20 万元的补助。(三)支
11、持产业龙头培育1.打造制造业领军企业。实施大企业(集团)培育计划,对符合我市产业升级方向首次入选“中国企业 500 强” 、 “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工业大企业(集团)工业应税销售首次达到 30 亿元、100 亿元、500 亿元、1000 亿元以上的大企业(集团) ,并在市企业“争星创优”活动中,被认定三星级以上,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支持企业战略重组。对与世界 500 强、央企、中国民营企业 100 强、上市公司实现战略重组,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 200
12、0 万元以上,并购方占股比例在 20%-50%的、50%以上的,分别给予重组企业 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与世界 500 强、央企、中国民营 8 企业 100 强、上市公司实现战略重组,且年度新上项目设备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支持新增长点投产达效。对列入市重点新增长点年度计划,当年新增应税销售收入 10 亿元以上、5 亿元-10 亿元、3 亿元-5 亿元,并在市企业“争星创优”活动中,被认定为三 星 以 上 企 业 , 给 予 100 万 元 、 50 万 元 、 3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1.
13、支持首台(套)项目。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培育行业单项冠军。实施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对经工信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专精特新”产品的生产企业,给予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支持自主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
14、中,被国家认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 50万元一次性奖励。4.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列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建设的,年度技术设备投入 300 万元以上,按照技术设 9 备投入的 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 200 万元。对市区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实行专项扶持政策。5.支持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家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信部、省经信委举办的工业设
15、计大赛最高奖项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6.支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对首次获得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每家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7.支持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对首次获得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每家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五)支持“互联网+”发展1.支持互联网示范标杆项目。对建成国内行业示范标杆、引领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业互联网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 ,按照其信息化技术、设备和软件投入的 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2.支持两化融合项目。对首次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企业、省企业互联网化优秀服务机构,每家分
16、别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六)支持绿色制造项目 10 1.支持节能降耗项目。对技术设备投资 200 万元以上,年节能量不少于 300 吨标煤的项目,按每吨标煤 300 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别给予 30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支持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和绿色制造体系项目。对技术设备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和清洁生产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 8%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 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支持企业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对列入市级以上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且完成任务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4.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市级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 2 年内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 0.1 元/千瓦时的市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年度发电补贴最高不超过 30万元。(七)支持镇村经济发展1.支持镇村工业园区建设对镇村工业园上年年底前完成,新建成标准厂房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单层标准厂房按每平方米 10 元、多层标准厂房按每平方米 20 元,给予镇村工业园管理机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