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省注册会计师省注协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保障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的公平和公正,福建省注册会计师省注协(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行业惩戒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行业自律惩戒应遵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省注协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注协秘书处作为省注协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福建省范围内违规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惩戒。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由 11 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 5 名,律师 1 名,政府部门和有关
2、专家 4 名,省注协 1 名。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 员 2 名。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本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及调整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 报常务 理事会批准。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注册会计师应具有 5 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执业机构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2(三)会计、审计、法律界专家学者及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应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
3、誉。(四)年龄 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1 年,可连选连任。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刑事、行政等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的提议,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并由秘书处通知有关委员出席。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向惩戒委员会会议介绍会计师事
4、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有关情况,提交相关证据,并提供予以行业自律性惩戒的建议和依据。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审议违法、违规和违纪案件,如有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并听取其意见。第十五条 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认为秘书处提交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主任委员可决定中止对该案件的审议,并要求重新调查、取证。第十六条 涉嫌违法违规的执业机构、执业人员有权通过秘书处向惩戒委员会会议提交申辩材料和相关证据,也可申请在委员会会议上陈述。3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5、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在委员会审议和进行表决时,当事人应当回避。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决议,由参会全体委员签字,并由秘书处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 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省注协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第二十条 当事人如对惩 戒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秘书处提起书面申诉。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省注协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省注协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布惩戒决定书;当事人提起申诉的,经 省注协申诉维权委员会决议应予以惩戒的,省注协秘书处根据申诉维权
6、委员会的决定,向当事人发布惩戒决定书。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一)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二)惩戒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三)惩戒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议案件和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本案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4(二)案件涉及惩戒委员会委员所在的执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三)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员 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注协秘书处提议,报 省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委员资格:(一)不遵守本规则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工作和活动的;(三)在执业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四)省注协常务理事会认为不适宜担任委员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 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省注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