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第三条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第二章 命名要求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 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