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四条 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第五条 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第六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下处理:(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二)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科内通报批评;(三)记分达8分者,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四)记分达12分者,按